
宋慈为官清廉,目睹官员不懂法医学常识判错案
我国对于法医学的研究,具有悠久的历史,早在《礼记·月令》内就有瞻伤、察伤、视折、审断的记载,到了战国时期,法医检伤已作出了明确分工。宋代时期,则出现了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专著《洗冤集录》,其作者宋慈也被誉为古代第一名法医学家,“世界法医学奠基人”。宋慈生平行历略述
宋慈(1186年——1249年)字惠父,福建建阳童游里人,其先自“唐文真公传四世,由邢,迁陆,又三世孙世卿,丞建阳,卒官下,遂为邑人,曾大父安氏,大父讳华”其父名巩,字宜卿,官至广州节度推官。由此可知宋慈出身于一个官宦世象。
宋宁宗开禧元年(1205年),宋慈时年二十岁,入临安太学读书,以“博证览,善词令”而深受主持太学的著名理学家真德秀(1178年——1235年)的器重。
宋宁宗嘉定十年(1217年)宋慈考取乙科进士,授浙江鄞县尉官,后因父丧而未赴任;宋理宗宝庆二年(1226年),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,掌管典颁文书等事务。自始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。
在宋慈为官期间,朝纲松懈,吏治腐败,弊端丛集,但宋慈却深深懂得民为邦本的道理,为官清廉,体恤民情,常以兴利除弊为己任。如:绍定四年(1232年),宋慈转任福建长汀知县,任县令期间,平抑盐价,安定民生,又“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革平汀寇”,由是境内大治;嘉熙二年(1238年)调南剑州通判。时值荒年,饥馑荐臻,米价暴涨,当地豪强贪官趁天灾囤积居奇,宋慈到任后,实施“粜案法”,分“人户为五等”,又乞免半租,使灾民得以渡过荒年。

嘉熙三年(1239年)宋慈改任广东刑法官,提点刑狱。在这以前广东官吏多不守法,导致“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,的情况出现,宋慈到任后,深入察访调查,清理了一大批冤案。错案,悬案,并审理了二百多名死囚,其中被陷害和冤枉的,则为他们平反昭雪。对于一些贪赃枉法的官吏,则加以严厉惩处。嘉熙四年(1240年)迁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,淳祐元年(1241年)知常州军事,淳祐七年(1247年)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,此时,宋慈已是62岁的老者。这八年中,宋慈四任法官。事必躬亲,对狱事严肃认真,听讼清明,雪冤除暴。但由于工作和著书操劳过度,宋慈的身体日益衰弱,于淳祐九年(1249年)出任经略安抚使,病逝于广州,时年64岁。
然而,宋慈目睹当时的刑狱官或为初任,或为武官,不仅对法医知识甚为缺乏,且决断草率,草营人命,造成大量冤狱。因此,宋慈以“洗冤泽物”,“刑狱一有不决之疑,必多所失”为出发点,在多年积累的司法经验的基础上,总结历代尸伤检验的法医学文献,年编成了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巨著——《洗冤集录》四卷,通称《洗冤录》。《洗冤集录》具体内容分析
《洗冤集录》一书,共五卷五十三条,主要内容分三部分。第一部分是宋代颁行的关于现场勘验、尸体检验的《条令》二十九则,包括职责、原则、程序与注意事项,还有违章惩处等严明法纪,即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应遵循的原则;第二部分从第六条到第四十九条,是全书的精华部分,收集了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,论述初检、验尸、验女尸、验腐尸、验无名尸、掘墓、填报尸单等业务程序,指出各种场合、各个环节上的应与不应的行为,即对于各种尸伤的鉴别与区分;第三部分从五十条到五十三条,是对全书的充实和加强,即保辜及急救措施。
全书详细叙述检验步骤、尸体勘别、四时尸变、死亡原因以及凶杀、自刎、绳缢、服毒、火烧、水溺种种生前死后、真假伤痕方面的知识。涉及内科、外科、妇科、儿科、伤科、骨科以及生理、病理、药理、诊治、急救、解剖诸多方面的学问。
在书的第一部分,宋慈把当时的重要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放在卷首,意在强调验尸工作的严肃性,丝毫不能掉以轻心。这对从事法医工作的人来说,就是职业道德教育及行为规范。如:检验官员必须亲验现场,不可“遥望而弗亲,掩鼻而不屑”,当即时检查,即日相验,以防伤痕消失或尸身腐坏。这些观点与现代法医学的“尸检”原理相似;此外,宋慈更强调刑狱官员在检验尸体时,要审慎检查,不可以